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传统中国一方面要逢迎西方世界的现代示范,另一方面,这种对域外新观念的贯彻和落实又被要求冠以特殊性的话语,以此保证与传统的文化和政教进行历史性的衔接。
以刑法与宪法的关系论,刑法的价值能否为宪法所用,或者宪法的价值能否适用于刑法,或者在二者的价值遭遇冲突时,应当以什么原则来化解矛盾,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厘清。宪法的固有价值是不会、也不能因为其他法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这是由宪法的地位与作用所决定的。
二是间接的方式,即将自己的价值主张以法律命令的形式注入其他法,再通过这些法的适用而加以贯彻。如中国宪法规定了人权原则,这是否意味着刑法就一定要消灭死刑制度或取消一切的重刑措施?它们之间在价值论上就一定是对立的吗?其二,刑法的独立性影响到它对宪法控制的态度。但是,在少数人控制公权力的时代,刑法却成为了专制的帮凶。因此世界各国通常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加强实现宪法价值的直接方式——将宪法内容直接导入司法程序,使之规则化。所以,为现代刑法戴上宪法这样的紧箍咒是有充分理由的。
这说明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宪法的立场和态度关键词: 宪法约制刑法 权力转换 价值冲突 法律定位 宪政改革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与刑法的关系堪称微妙:论历史之久长,宪法要甘拜下风。尽管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走过弯路,但是,决不能因此否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
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8页)这里,新的真正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权力,人民管理国家。首先,主张将社会主义宪政入宪客观上迎合了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页)西方国家的一些人,总想把他们那套民主制度强加给我们,总想让我们实行西方式的民主。
但这样的政权也就不可能是宪政的政权。这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有的已经写入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联邦制(苏联实行过,但已失败)。
以我国签署联合国人权公约为例,我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原则对公约的相应条款做了保留,使我国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也不会改变我国的性质和基本制度。社会民主党的鼻祖考茨基在他专门写的一本小册子《无产阶级专政》(北京,三联书店1958年版)中,将无产阶级专政贬低为马克思偶尔说出的一个词儿。这是混淆了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规定中国共产党执政所实行的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外交、国家机构等各项基本制度。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同上书,第358页)再如,宪政标榜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因此,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是资产阶级内部的畸形民主制,与人民大众参与国家管理毫不相干。在文中毛泽东确实提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但议会民主的实际运转完全掌控在资产阶级的手里。但引论不能断章取义,毛泽东紧接着说: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 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但社会主义宪政论却忽略了这些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忽略了宪政的整体制度架构,只强调宪政的非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似乎加入了人权国际公约,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就算有宪政了,前面再冠以社会主义就可以是社会主义宪政了。
中国共产党的文件中也没有使用过宪政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选举由国家财政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还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司法机关设计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中国共产党内有一些同志被蒋介石的所谓实行宪政的欺骗宣传所迷惑,以为国民党真会实行宪政。所以,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直接否定了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而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院司法权通过违宪审查可以凌驾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之上,直接违反民主原则。
恩格斯早已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实质上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呢? 是财产。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可以加社会主义,是因为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建设的手段,并不能决定国家的性质。
社会主义宪政论之所以不可取还在于,以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掩盖了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而且该文仅此一处并列,其他论述则将苏联和欧美国家划分得十分清楚。
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通过帕尔钦斯基、切尔诺夫、策列铁里之流)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同上书,第44页)所以,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应废除旧的资产阶级议会制。
(转引自《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4页)列宁指出:请看一看任何一个议会制的国家,从美国到瑞士,从法国到英国和挪威等等,那里真正的‘国家工作是在幕后做的,是由各部、官厅和司令部进行的。3. 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同上书,第732—733页)第三种是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党的十八大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既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已经将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命名为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以区别于宪政,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倒退回去将人民民主制度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财产使贵族能左右农业区和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宪法,但宪法的内容和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是根本不一样的。
司法部作为行政机关,享有对各种案件的调查、起诉权,行使一定的司法权。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种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
(同上书,第732页)第二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说: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
毛泽东结合中国国情命名的人民民主专政即实质上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是马列主义的精髓。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民主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这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的需要,是从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而不是为了要保护少数去搞宪政。
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在历史上曾经是进步的制度和理念,在几百年的实行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基本符合和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外交等需要,某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中的部分合理内容已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吸收和实行。但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以上比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经取得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为什么还要倒退回去搞旧的、过了时的宪政?人民民主制度的中国更没有必要去为资产阶级的宪政事业做贡献。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